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国有土地上开垦的耕地,不改变原土地所有权,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耕种;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垦的耕地,不改变原土地所有权,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耕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