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八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