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条已修改省、市、州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通知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