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检查的产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