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七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实施;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