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经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流通。裸装食品和其他难以在每一产品上附加合格证明的,应当有批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检验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签发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