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