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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