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和第三十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