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