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