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