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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