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