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起草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立法调研,对起草工作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法规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