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