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