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