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