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