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六条已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