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