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