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