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