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