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