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