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2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Article 11Amended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