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公安、工交、城建、财贸、邮电、卫生等部门和军警部队,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扑火和后勤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