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荣誉市民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荣誉市民称号。

撤销“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本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