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应当休息的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在两周内适当减轻其原工作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