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产妇和新生儿定期进行访视及保健指导。对出生二十八天的婴儿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出健康小结,列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对产后四十二天的产妇,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