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