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