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地下水资源费和罚款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付或拖欠九十日以上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