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严重浪费用水的,除对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同时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