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除外),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