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行业综合用水定额,下达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下同)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定期考核。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