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