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遗(丢)弃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