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按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