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搜身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