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五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