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将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挪作他用的,其挪用资金必须如数退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