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将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挪作他用的,其挪用资金必须如数退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