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办理程序:(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报批前应征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发展和改革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