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加强对植被的保护,禁止对森林的乱砍滥伐,综合整治污染严重的河流、湖泊、水库,控制大气污染和酸雨危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