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加强对农牧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清洁能源。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技术。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