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资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