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