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应当按规定时间向都江堰管理局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