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